财会便〔20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0〕13号),我们制定了《银行审计函证数据标准(试行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该标准过程中,银行的函证系统应当能够接收和读取按照该标准生成的函证请求,并按照该标准生成函证回函;事务所的函证系统应当能够按照该标准生成函证请求,并读取和接收按照该标准生成的函证回函;函证数字化平台应当能够接收和发送按照该标准生成的函证请求和回函,并能够生成和读取相关电子文件。
银行审计函证数据标准(试行版)为电子文件包形式,包含三项配套说明性文件(指南、元素清单和编报规则)。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下载以上文件。各单位在银行审计函证数据标准(试行版)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三处 王妍
联系电话:010-68552540
电子邮箱:wangyan2015@mof.gov.cn
附件:
财政部会计司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