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2.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3. 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4. 本通知所述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 105号)的规定,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经过设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入学,经过两年的时间,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者。
5. 本通知所述会计工作,是指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中明确的具体会计工作。
6. 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 2023年12月 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之前、之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7. 凡从事会计工作或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报考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应按国家和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