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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备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正确姿势!

4312017年12月28日 10时12分42秒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好比马拉松,在备考的过程中有人胜出也有人落败!落败的方式有千万种,但胜出的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长期不懈的坚持与努力!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备考初级的过程中你如果这样做,可以帮助你提高效率!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下在备考过程中如何轻松面对考试!

1.笔记不是教材的附件

很多考生备考开始时就做了很厚的笔记,没有主次之分,也没有自己的见解,完全按照教材照搬照抄,缺乏整体的理解跟思考,这样的笔记还有用吗?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笔记整理出之后,考生是不愿翻开第二次!

建议考生首先要做到在老师的基础课程上认真听讲,遇到老师总结的经典问题,重要知识可以暂停记录,提纲挈领,简明扼要的记录,但是一定要保证听课环节整体的连贯性,认为重要的知识可以等到课后再详细补充整理。不要顾此失彼,忽略老师讲解的内容和互动思考环节,导致对知识理解不透彻。

2.思维导图做笔记更容易

做笔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以后更好的复习!由于会计证取消之后,初级考试大纲发生变动,《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在考试难度上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初级毕竟是无纸化考试,考试难点跟考试内容也是随时出,对于考生来说需要花大量的时间牢记各章节知识点。建立大家在备考初级时用思维导图做笔记,这样更容易记住,在老师讲解的过程中如果有补充的内容,还可以用另一种颜色的笔及时添加,整理好后不仅能在基础阶段提升学习效率,还可以再冲刺阶段积累下宝贵的学习资料。

3.温故而知新

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方式来备考初级永远是不行的,知识累积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无论是初级教材还是课后笔记都要争取做到每一遍学习都要有新的收获,每次温习都要解决更多的知识点,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做聪明的思考者而不是书本的搬运工。

附《经济法》《初级会计实务》疑难知识点:

2、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是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二)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时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 ----- 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关系主体)

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神奇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的 例外 有:

(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初级会计实务》疑难知识点:

《初级会计实务》疑难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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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麦积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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