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会计培训:税务稽查风险
涉税风险一:预收账款
企业在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货物发生时应及时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涉税风险二:库存盘亏
企业需要不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巡查盘点、账实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38号)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税风险三:税前扣除不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涉税风险四:货权转移未及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六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熟悉掌握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可帮助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赢利,从而体现财会人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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