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步
大学城校区
  • 石桥铺校区
  • 沙坪坝校区
  • 观音桥校区
  • 南坪校区
  • 杨家坪校区
  • 汽博校区
  • 红旗河沟校区
  • 大学城校区
  • 北碚校区
  •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浏览次数:167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2时08分49秒
    一.上市公司(工资薪金)——1.不并综合所得 2.解禁,取奖励之日不超12个月内缴
    王先生18年获股票期权10000股3元/股,19.6.1以授权价购10000股,市价8元/股
    应纳税额=10000×(8-3)×10%-2520=2480 (一年取两次,合并计算)
    二.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取时不纳,转让时纳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取得成本-合理税费)×20%
    取得成本——1.行权价 2.实际出资额 3.股权奖励为零
    一.股权奖励
    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递延纳税)——获时不征递延转让时,原值=0 2.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
    2.高新技术企业(工资薪金)——1.参照股权激励 2.5年分期 3.转让前破产,未缴不纳
    二.现金奖励
    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资薪金)——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纳税
    责任编辑:麦积会计学校
  • 关闭按钮
  • 您好,欢迎来到
    重庆麦积会计培训学校官网
  • 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确认安排!
  • 麦积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