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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3972017年02月13日 11时02分45秒
  春节假期过后,为了帮你迅速找回税务师备考状态,麦积会计培训特地为你整理了2017《税法二》知识考点,提前祝你2017年顺利拿下税务师证书。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2)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新变化)

      (3)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4)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案例】小张于2015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6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6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6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应该怎么处理?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5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6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6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4.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征税规定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于内地投资者

       ①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①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责任编辑:麦积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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