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获得重庆高级会计职称大体需要通过三个步骤,考试、评审和答辩,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是最基本的一个环节,麦积会计学校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税收征管法的核心考点,来看看你会了吗?
短时高效掌握税收征管法核心考点
一、近5年考情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内容在税法科目历年考试中属于非重点章节,分值通常为3分左右,全部以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大多以记忆型方式进行考核,难度较低。但由于税收征管法章节内容很多,考题很少,考题重复率低,从而导致部分考生不知如何高效进行备考。本文将在第二部分“主要考点讲解”和第三部分“未来命题展望”进行阐述。下面是近5年本章考点分布展示:
| 年份/知识板块 | 征管法概述 | 税务管理 | 税款征收 | 税务检查 | 法律责任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纳税信用管理 | 题型 | 分值 |
| 2017 | / | 纳税申报对象 |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 / | / | / | / | 单选题、多选题 | 2.5 |
| 2016 | / | 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 / | 税务检查方法 | / | 纳税质押财产 | / | 单选题、多选题 | 3.5 |
| 2015 | 适用范围 | / | / | / | / | 纳税保证人 | / | 单选题、多选题 | 2.5 |
| 2014 | / | / |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 | / | 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 | 纳税抵押财产 | / | 单选题、多选题 | 3.5 |
| 2013 | / | 开业、变更登记时间规定;纳税申报方式 | 税收保全措施 | / | / | / | / | 单选题、多选题 | 3.5 |
二、主要考点讲解
1.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对比学习
| 开业登记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 | |
| 适用范围 | 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一律需要办理开业登记 |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 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经营地址发生迁移且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
| 时间要求 | 通常为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但对于“一照一码”户而言,领取营业执照后遇到涉税事项时再进行开业登记也可以。 | 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 | 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注1:根据最新规定,企业市内迁移可以不进行注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省内迁移也可以不办理注销,直接办理省内迁移。
注2:考题通常会把三者进行混合考查,考生务必要仔细区分。
2.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纳税申报 | 延期申报 | 延期缴纳税款 | |
| 适用对象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因不可抗力发生重大损失以及扣除应付工资和社保费之后的当期货币资金不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 受理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即可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 |
| 时间要求 | 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 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 其他要求 | / | 批准后,要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
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内没有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时,也需要纳税申报。
3.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
| 措施种类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 时限 | 一般不超过6个月,若需延长,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 |
| 财产 | 价值应当相当于应纳税款 | 价值应当相当于应纳税款 |
| 注意事项 | 1.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2.生活必需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在此范围内; 3.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后,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不适用税收保全。 |
1.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才可采用税收强制执行; 2.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3.税款与滞纳金要同时强制执行; 4.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及用品不得强制执行; 5.拍卖变卖所得超出应纳税款时,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4.纳税保证、纳税抵押与纳税质押
| 纳税保证 | 纳税抵押 | 纳税质押 |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 | 动产、不动产 | 动产、权利 |
| 例外情况 |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进行纳税保证; 2.有偷逃抗骗行为未满2年或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 3.关联方、有欠税行为的; 4.信用等级在C级以下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税务登记不在本市或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没有住所的自然人 |
1.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 2.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益设施; 3.有争议的财产; 4.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以及经市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不予抵押财产。 |
不动产不得质押 |
三、其他考点提示
| 具体考点/知识板块 | 税款征收 | 纳税信用管理 |
| 潜在考点 | 1.滞纳金的标准; 2.税收核定的情形;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4.退税与追征的期限; |
1.评价周期; 2.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3.D级评价的保留期限及限制 |


477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