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
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变化如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