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法变化如下: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法变化如下: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