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章节预计的主要变化体现在“长期借款"项目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划分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内容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一)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该通知中强调的是"是否具有实质性权利",而不再考虑其主观可能性的影响。